答: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