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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5-0079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5年11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5年11月03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建建〔2004393号)规定:建设单位携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报监备案手续。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准予备案,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准予备案凭证,建设单位凭此证及有关证明向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前,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