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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不交物业费?
索引号:115323280151777146/2026-0001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10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29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司法局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