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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不交物业费?

索引号:115323280151777146/2026-0001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10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29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司法局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