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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要回被7岁小孩卖掉的贵重物品吗?

索引号:115323280151777146/2026-00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2月06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2月06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司法局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7岁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卖贵重物品的行为无效,家长有权要回该卖掉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