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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云南省2026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非平台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6-0016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8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8月30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类

主要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申报材料:

(一)科技成果来源证明(包含但不限于科技成果来源方科技成果权属证明、受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证明等);

(二)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明确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三)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证明(包含但不限于已投入资金证明、专业设备投入,中试证明、生产批文、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含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或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5年企业财务年报和2026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季报);

(四)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机构出让科技成果类

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就地出让科技成果。申报材料:

(一)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含转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证明等);

(二)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类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人员或离岗创业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申报材料:

(一)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权结构证明(需体现科研人员持股比例);

(二)科研人员身份证明(在职或离岗创业证明等),单位出具支持其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证明文件(材料);

(三)自有科技成果与创业关联的材料,如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研究开发取得的说明及佐证材料、项目立项和验收文档齐套;

(四)企业连续两年稳定运营证明(连续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五)已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证明(包含但不限于已投入资金证明、专业设备投入,中试证明、生产批文、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含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等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或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4年和2025年企业财务年报);

(六)提交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未获得过中央引导地方资金或云南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保证书。

四、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

主要支持企业围绕全省重点产业或者自身发展需要,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企业可以申报多个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项目,按产品类型分别申报,分别做专项审计报告。申报材料:

(一)科技成果研发取得的证明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书、立项决议、预算文件、合作单位(需盖章,如有)和验收文档齐套;

(二)项目研发出的科技成果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的成果来源、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奖情况、已实现的技术突破和创新点、技术成熟度、研发的关键技术、围绕项目开发的新产品、设备样机等;成果没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供原创性技术成果证明;

(三)对该项科技成果研发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集成、二次开发、后续试验、中试熟化、形成新产品/工艺/材料、生产线建设和改造、试生产、稳定规模生产佐证材料,实现销售和产生经济效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的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等),附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4年和2025年企业财务年报;

(四)提交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未获得过中央引导地方资金支持或云南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保证书。

五、服务机构促成转化落地类

主要支持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实际落地产业效益。需提交提供具体服务的情况及证明。申报材料:

(一)科技成果出让方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受让方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证明等,技术出让和受让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交易双方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提供具体的技术服务过程说明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过程痕迹,与出让方、受让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以第三方形式出现在技术出让和受让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说明及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已投入资金证明、固定场地、专业设备投入,中试证明、生产批文、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含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等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四)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