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包括: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的在研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等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应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单位自然人或被执行人。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范围;项目申报主体就同一事项获得过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项目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申报负责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的,申报项目不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推荐部门应认真开展综合性审查后推荐。必要时,推荐部门、审核单位可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