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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通告(第七期)

日期:2026年09月04日   作者:赵海婷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序号

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

目名称

原因排查

行政相

对人信息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1

甘薯

XBJ26532328721610029

2026-06-14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33

名称:元谋县平田乡祁成虎蔬菜配送经营部

名称:/

住所:/

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准指标可能是在种植环节为了治病防病超量或过量使用农药,导致该批次甘薯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要求。

名称:元谋县平田乡祁成虎蔬菜配送经营部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平田乡平田村委会平田村

任务领取时间:2026-07-03

启动时间:2026-07-07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6】113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甘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处以罚款30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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