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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通告(第五期)

日期:2026年02月10日   作者:冯麟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序号

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及所在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

目名称

原因排查

行政相

对人信息

启动核查

处置信息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1

高粱酒

DBJ25532328730301051ZX

2020-08-28

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489

名称:元谋县元马虎乡土特产经营部

名称:/

住所:/

云南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

“糖精钠(以糖精计)”超标准指标可能是高粱酒在生产加工时,盛装散装白酒的容器之前装过老式米白酒,没有认真清洗,导致该批次食品不合格。

名称:元谋县元马虎乡土特产经营部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220号

任务领取时间:2025-11-17

启动时间:2025-11-21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249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币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币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清洁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高粱酒20公斤;3.处以罚款500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2

荞酒

DBJ25532328730301023ZX

2021-08-11

甲醇;计量单位:g/L,标准指标:≤0.6;实测值:0.776

名称:元谋县羊街镇花同海生小灶酒

名称:/

住所:/

云南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

“甲醇”超标准指标可能是荞酒在生产加工时,未按规定管控、送检,导致该批次食品不合格。

名称:元谋县羊街镇花同海生小灶酒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羊街镇花同村委会花同街

任务领取时间:2025-11-17

启动时间:2025-11-27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263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处以罚款300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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