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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告(第十二期)

日期:2025年11月04日   作者:冯麟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序号

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及所在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

目名称

原因排查

行政相

对人信息

启动核查

处置信息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1

散称花生

SBJ25530000710506061ZX

2025-05-1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50;实测值:1.6

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钱潮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省级专项)2025年云南省散装食品专项抽检计划

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从昆明市官渡区志祥炒货经营部购进了20公斤散称花生进行销售,因公司不具备坚果和籽类食品检测能力,无法判断购进的散称花生是否存在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准指标的情况,当事人分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限量指标不合格,可能是因为贮存条件不当,当地气候炎热高温导致。

名称:元谋钱潮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老城乡老城乡政府南面(新农贸市场内)

任务领取时间:2025-08-14

启动时间:2025-08-19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212号 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称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二、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以罚款2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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