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鸡冠山小(一)型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元谋县鸡冠山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该项目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土地3.7260公顷,按照审批权限,不涉及占用耕地,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现将临时用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占用元谋县物茂乡凹鲊村委会跨膀村民小组、王卖村民小组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7260公顷,其中农用地3.5786公项(林地0.5489公顷、草地3.0297公项),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1474公顷,作为元谋县鸡冠山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涉及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等部门职责的,请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此复。
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