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元谋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元谋县自然资源部门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元谋县第一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上一条: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第二批) 下一条:元谋铁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元谋县物茂乡多克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扩大矿区范围有关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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