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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元谋发祥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日期:2020年08月0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元谋发祥加油站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路元谋进口处(两馆旁) 邮政编码: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朝海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6****3637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逾期整改不合格。主要证据: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0〕第(危化-20)号〕;2.《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检记〔2020〕第(危化-46)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元应急复查〔2020〕第(危化-28)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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