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卢家营金玉缘小区2幢2-401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潮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9****084(张跃明)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2日上午8点30分,东山大沟上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第二标段开始进行2#倚壁隧洞边墙钢筋混凝土浇筑作业。在2#倚壁隧洞出口处,赵开仁负责抬水泥投放到搅拌机里,杨思亮负责开一台装载机装砂石料投放到搅拌机里,永学明负责开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永学云负责开一台装载机运送混凝土进2#隧洞。上午10点23分,装载机驾驶员杨思亮把装满砂石料的装载机熄火停放在距离搅拌机大约6米左右的小斜坡土路上下车喝水,当时赵开仁(男,身份证号码:5323********0839,大姚县龙街镇*****)背对装载机位置正在往搅拌机料斗投放水泥,装载机突然溜车撞向正在作业的赵开仁,赵开仁未能及时避让,直接被装载机撞上,并被撞向搅拌机,导致赵开仁头部严重受伤,嘴和耳朵出血。现场杨思亮发现后,立即移开装载机,并同现场永学明、永学云等人移开赵开仁,向现场安全管理员王平昌报告,拨打120紧急电话。由于施工现场离县城路途较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王平昌接报后立即向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张跃明汇报,又呼叫120急救。得到指示后,王平昌组织现场人员将伤者赵开仁用工地上的皮卡车火速往县城方向赶。11点43分在中坝村(火车铁路桥下)与120救护车相遇,经120医护人员对赵开仁进行就地抢救后,120救护方鉴定赵开仁抢救无效死亡。
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元谋县沟库联通工程(东山大沟上段改扩建工程)第二标段“4·02”机械伤害事故是因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赵开仁在施工过程中被溜车的装载机撞伤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1)事故现场照片;(2)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元谋县水务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4)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元谋县水务局签订的楚雄州元谋县沟库联通工程(东山大沟上段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5)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询问笔录11份,证明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元谋县沟库联通工程(东山大沟上段改扩建工程)第二标段施工现场4月2日发生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事故,证明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赵开仁在施工过程中被溜车的装载机撞伤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缴至国库元谋县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