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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元谋华建长石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元)应急罚〔2021〕第3号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作者: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点击:[]

被处罚单位:元谋华建长石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元谋县平田乡英户村后山 邮政编码: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东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80****5111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元谋华建长石开发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矿山存在安全隐患,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隐患未整改完成。证据1.云南凯风安全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专家隐患排查报告(复印件)、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1〕矿—19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元)应急复查〔2021〕矿—6号、4.询问笔录、5.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你单位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开具处罚单据,缴至国库元谋县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元谋县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6月21日

上一条: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元谋鑫坤石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元)应急罚〔2021〕第4号
下一条: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元谋鑫磊石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元)应急罚〔2021〕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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