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元谋泰佳果蔬有限公司
地址:元谋县能禹大货场 邮政编码: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仲显娇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688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逾期整改不合格。主要证据: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1〕工贸-8号〕;2.《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现记〔2021〕工贸-10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元)应急复查〔2021〕工贸-11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