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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年09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元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元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元谋建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元谋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元谋县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及直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事件另有预案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无序,引发次生事故。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元谋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统一指挥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决定预案的启动。

(3)决定是否实行交通或治安管制。

(4)决定应急处置工作是否结束。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相关力量的调动。

(6)指派现场指挥负责人,根据救援需要决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立。

(7)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和各工作小组发布命令、下达工作任务。

(8)下达调动相关县级部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资金、设备、物资的命令。

(9)下达及时抢救或暂时停止抢救的命令。

(10)下达免除和重新任命各工作小组组长的命令。

(11)召开新闻发布会。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元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各位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实际情况从安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落实指挥部及上级批示、指示精神。

(2)做好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指挥部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指挥部召开的有关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题会议,并督促抓好落实。

(4)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调相关乡镇、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及时、有序、有效进行。

(5)负责参与救援单位及其人员的通知联系工作。

(6)负责救援车辆、设施、设备、物资的调度及应急物资的筹集、管理工作。

(7)负责新闻发布。

(8)督促各工作小组依职落实开展工作。

2.3各工作小组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和指定小组负责人。其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是:

2.3.1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管控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

(2)组织做好人员疏散及治安管理,控制、消除与事故有关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3)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4)根据救援需要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并报指挥部批准;

(5)指导协调现场人员科学有序开展应急救援;

(6)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

(7)及时向指挥部或者办公室联络报告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需要增援的事项。

2.3.2医疗救治工作小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医疗。

(2)及时向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

(3)参与相关部门做好对遇难人员的死亡判定。

2.3.3善后工作小组

组长: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依据政策、损失等情况,协调事故当事双方按规定和标准协商确定赔付补偿问题。

(3)负责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4)及时向指挥部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报告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2.3.4新闻报道工作小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组织工作。

(2)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事故发生及处置有关信息。

(3)负责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的接待和协调工作。

2.3.5专家技术小组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由指挥部安排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1)分析排查现场危险因素、分布范围以及可能导致事故扩大、蔓延的趋势和后果。

(2)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4)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5)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2.3.6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发生一般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调查组成员根据事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根据上级政府安排指定有关人员参与。其主要职责是:

(1)事故现场保护及勘查。

(2)事故证据材料提取收集。

(3)涉及事故定性的相关检验鉴定。

(4)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

(5)按法定时限和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4 相关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抓好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执行落实。

(2)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安排负责其他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县纪委监察委:监督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6)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输油、输气(不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及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领域和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探矿企业及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垃圾处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参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12)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及因事故导致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助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9)县林草局:负责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21)县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县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3)县民政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工作。

2.5 地方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照县级层面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预测

3.1.1监控预防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并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

3.1.2预警通报

县级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县级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3.1.3预警行动

县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厅报告。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3.2.2应急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当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县应急管理局成立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根据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县级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的分管副局长担任,并立即组织县安委会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有关单位发布参与应急救援的指令;县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3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3.2.4社会动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地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组织要本着就近、就地和快速高效的原则,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3.2.5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2.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救治、伤亡赔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2.2调查评估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州级政府和县(市)政府负责调查,省、州、县(市)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负责事故牵头调查的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法定时限要求向同级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评估事故后果,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部门,为救援处置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借鉴、积累经验,为事故调查及事故造成的恢复建设提供参考。

3.4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应急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依托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应急队伍等的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应急资源共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指导、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及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相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并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动态管理,确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必要时,财政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资金支持。

县乡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全面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4.3技术保障

要依托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建立服务联系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4.4医疗卫生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4.5交通运输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4.7通信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保险制度

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企业、单位要落实工伤保险,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责任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5.2 预案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 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元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元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元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步。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元谋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大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1.5 启动要求

1.5.1在元谋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灾害程度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组织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防灾减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工作相关制度政策;指导各乡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

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涉灾部门的副县长和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职责是:负责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日常事务,承担全县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灾害发生时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及防灾减灾工作,起草防灾减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筹集防灾减灾资金和物资,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有序开展,发布防灾减灾工作信息;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应急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云南电网公司元谋供电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元谋中队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县委宣传部:全面掌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项目计划;按照国家投资导向,申报防灾减灾项目;安排重大防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会同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程序组织做好帐篷、衣被、粮油等救灾物资的补充、调运,保障灾区必需的生活物资和能源供应;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事务,牵头负责日常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在应急启动至应急结束期间,牵头负责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灾情信息收集上报、救援力量需求对接等工作;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监管领域进行检查排查,对可能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落实防控措施;负责向州减灾委上报相关情况。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指导通信企业建立有线传输、无线传输、卫星传输等多种现代化通信手段结合的备用或机动应急通信网络;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和应急通信保障;推进科技减灾能力建设,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负责粮食、肉蛋、副食品、包装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紧急调配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储备,必要时请示动用国家、省、州生活必需品市场储备;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教育体育局:建立防灾减灾教育长效机制,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组织转移和安置因自然灾害受到安全影响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灾区学校、体育场馆建筑、设施开展评估、鉴定、安全分类及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涉灾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道路的特别管制措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应急车辆通行,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加强网络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民政福利机构日常防灾减灾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指导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转运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分配、安排、拨付防灾减灾经费,会同有关单位争取中央、省、州补助经费,及时下拨防灾减灾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的选址、勘测、规划等工作;指导编制避难场所规划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灾区受损重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及构筑物等进行应急评估鉴定、安全分类设置标识;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大力推广防震减震等新技术,加强新建工程和抗震设防重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负责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交通运输局:推进实施交通设施灾害防治工程,提升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灾害发生时最大限度保障运送伤病员、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救灾车辆的通行;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的交通工具;指导做好有关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做好农业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有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和指导科学防控;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

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灾区水库、大坝、水利工程设施等重要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做好水库、大坝等重要水利设施的检查监控,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指导做好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活动场馆、旅行社、旅游景区、重点文物单位的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助,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测和监管;指导做好医疗机构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审计局:负责县级有关部门、乡镇防灾减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及时反馈审计意见。

县统计局:协助提供受灾地区的人口和基本统计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等综合协调工作,保障灾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价格监管,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县林草局: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指导电视台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农村应急生活、农业生产物资保障,确保灾区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供应。

县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境内外救助款物接收,接受国际红十字运动组织提供的紧急援助;协助参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救助及其他人道救援。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震情动态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对策建议,参与震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履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和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开展天气气候的预报预测;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发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分析工作;做好救灾现场的气象服务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元谋县支行:指导保险公司提高自然灾害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面,探索政策性农房综合保险;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工矿、商贸、农业等受灾对象进行保险理赔;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

云南电网公司元谋供电局: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准备,灾害发生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做好电力调配和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准备,灾害发生时根据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驻元谋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县内消防救援队伍、装备开展灾区生命搜救工作;做好灾区油(气)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监测及防控处置;指导并做好有关日常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武警元谋中队: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准备,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协调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4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发布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措施

3.3.1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4)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5)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6)向州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领导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通报预警响应情况。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3.2预警响应涉及乡镇党委、政府、县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预警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等防灾措施。

(5)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州应急管理部门。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做好灾情逐级上报工作;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在10日内牵头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全面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总体情况。

4.1.4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Ⅰ级、Ⅱ级、Ⅲ级、IV级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Ⅰ级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2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万间或1.25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Ⅱ级启动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万间或2500户以上、5万间或1.2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Ⅲ级启动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3000间或800户以上、1万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灾害后,按要求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由县减灾委领导指挥和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其他工作待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响应后,按照上级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及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5.1.3先期响应处置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相应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按照相应情况,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组织带领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元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资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发布,对外发布灾情。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前期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州资金补助请示。

(7)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元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改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政府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 IV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或100户以上、3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组织召开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县级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请求上级政府资金补助。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救助。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初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向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开展政府采购、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口粮等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2.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让地震活动带、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县发改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楚雄州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制度》等政策法规,县财政安排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州、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确保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县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调运;需要省、州救灾物资支持的由县减灾委报请省、州减灾委同意后按程序调运和使用。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应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救灾通信。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元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军地救灾力量。

7.5.3加大力度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委会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县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县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各级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7.3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机制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机构,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7.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演练,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7.5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应急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下一条: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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