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05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应急〔2020〕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落实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包保责任
(一)严格按照一、二等尾矿库由州政府领导包保,三、四等尾矿库由县市政府领导包保,五等尾矿库由乡镇政府领导包保的责任制规定,逐一明确全县辖区内每座尾矿库的库长、监管责任人、包保责任人。
(二)严格按照非煤地下矿山由县政府领导包保,非煤露天矿山由乡镇政府领导包保的责任要求,逐一明确全县辖区内每座非煤矿山的矿长、监管责任人、包保责任人。
非煤矿山或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因岗位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并明确包保责任人,防止责任挂空。
二、严格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要督导、检查安全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做到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安全;检查督促包保非煤矿山或尾矿库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严格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汛期应急管理,落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责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公示包保信息
县人民政府每年4月25日前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辖区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相关信息。县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将根据信息变化及时更新《包保责任动态管理系统》(手机APP)、公示牌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附件:1.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一览表
2.2022年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一览表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