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更新)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跟踪指导和日常监管情况,梳理了政府采购项目中常见的营商环境问题,形成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现予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注意避免清单所列的情形;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将以下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要求供应商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一定时限的缴纳社保、纳税证明,不对新成立企业、免税免缴纳企业等做出说明,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
2.要求供应商在本省、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在投标(响应)时具有本地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地点,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本省产品(服务);
3.要求供应商或项目负责人具有特定规模或金额的类似业绩;
4.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查询截图;
5.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或者不明确到具体数值;
6.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电子交易的采购文件费;
7.收取保证金仅支持转账方式,不支持其他非现金方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8.要求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截图;
9.电子交易中设置额外的报名环节,将现场递交刻录投标文件的光盘作为实质性条件;
10.采购信息不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填写,而是以“详见”附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代替;
11.采购信息不公布采购人联系方式,而是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替;
12.采购需求公告不具体;
13.采购结果公告不详细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不规范公告代理服务费及其收费标准,不准确填写采购日期,不公告采购文件或者对采购文件设置密码;
14.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合同公告、备案;
15.采购合同内容与合同公告、采购文件不一致;
16.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