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证书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元房字第S12782号
康如华
房屋所有权
00013370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5号(工商局宿舍)
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8日
下一条:(302杨欣余)继承的不动产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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