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明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位于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面积368.5平方米)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德明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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