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元国用(2012)字第544号  | 
   杞国芬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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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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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云(2022)元谋县不动产权第0010267号  | 
   杞国芬 翁达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3007370844  | 
   元谋县元马镇中兴街南面滨河二期15幢2单元2层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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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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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