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元国用(2012)字第544号 |
杞国芬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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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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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2022)元谋县不动产权第0010267号 |
杞国芬 翁达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3007370844 |
元谋县元马镇中兴街南面滨河二期15幢2单元2层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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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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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