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证书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云(2018)元谋县不动产权第0000094号
张洪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53001213051
元马镇凤仪路北面紫荆花苑2幢1单元10层1002号
2
3
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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