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证书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元国用(2001)字第0224号
元谋县人民法院
国有用地使用权
元谋县元马镇元通街55号
2
3
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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