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元国用(2005)字第333号 |
段银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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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安居小区3幢3单元1层C3-3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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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房字第S04328号 |
段银环 |
房屋所有权证 |
证书编号:00014107 |
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安居小区3幢3单元1层C3-3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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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