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能集用(1994)字第2826号 |
汪开太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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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法那禾村 |
225.65平方米 |
2 |
能集用(1994)字第2827号 |
汪开太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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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法那禾村 |
118.74平方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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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 2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