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和文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2018〕52号。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元谋县2017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征收土地位于元谋县凤凰山(元马镇龙泉社区高岩子村民小组、热水塘村民小组,摩诃社区普登村民小组;平田乡华竹村委会金刚一村村民小组),具体以实地勘测放线范围为准。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和征地面积:
拟征收元马镇集体土地39.1452公顷(元马镇龙泉社区高岩子村民小组、热水塘村民小组,摩诃社区普登村民小组;平田乡华竹村委会金刚一村村民小组),对被征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实地勘测定界指界丈量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元政发〔2016〕6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按《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元政发〔2016〕6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按《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元政发〔2016〕6号)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元马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元马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七、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被征土地上抢搭、抢建、抢栽和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八、本公告的公告时间从2018年4月19日至4月28日。
特此公告。
元谋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