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证书
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物集建(1993)字第1737号
起学文
宅基地使用权
元谋县物茂乡芝麻村委会芝麻大村
421.66平方米
公告单位: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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