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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日期:2023年08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2023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通知》(云事中事后监管联发〔2023〕2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的通知》(云财会〔2023〕26号)等规定,制定了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做好抽查检查准备。

一、检查主体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主体为元谋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发起部门为元谋县财政局,配合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会计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除外)。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元谋县财政局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录入系统并抽取,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违规税务代理、报税人员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工商登记事项、工商公示信息。

(二)抽查内容

1.财政部门抽查内容

元谋县财政局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税务部门抽查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重点对违规税务代理、代理记账机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内容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对代理记账机构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四、抽查检查时间

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日。

五、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和检查方式

(一)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元谋县财政局牵头沟通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执法人员名单,县财政局将执法人员录入系统并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系统匹配情况确定对应的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式

县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由元谋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判定。

(二)抽检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元谋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录入要求,分别将检查结果通过云南省“互联网+监管”、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县财政部门要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加强与县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严格对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开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要求,确保执法程序到位、检查工作到位、处罚处理到位,促进全县代理记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手册

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手册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四)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

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六)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是否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七)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八)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九)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收入等情况检查内容

(一)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二)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三)代理客户数量;

(四)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

三、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建立会计凭证的交叉复核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四)是否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将代理客户财务资料分类、完整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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