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6号(总第527号)
(2023年11月10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元谋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2月10日至3月17日,对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县文化和旅游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元谋县委办公室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元办字〔2019〕46号)、《中共元谋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调整内设机构的批复》(元编发〔2022〕71号)、《中共元谋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元谋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元编发〔2022〕16号),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元谋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局机关设办公室、计财股、产业发展股、开发推广股、行业和市场管理股、文化艺术股、文物博物股7个股室及元谋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属元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元谋县文化艺术团)、元谋县图书馆、元谋县文化馆、元谋人博物馆、元谋县红军长征纪念馆、元谋县旅游事业管理站、元谋县文物管理所(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所)7个事业单位。2022年末,县文化和旅游局有人员编制54名(其中: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49名),实有人数117人(其中:在职人员49人,临时聘用人员9人,劳务派遣人员4人,公益性岗位人员12人,退休人员43人);有车辆编制1辆,实有车辆1辆。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建设项目工程款587 199.98元。
(二)未按协议约定延迟收取电费40 724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专用设备”33 000元。
(四)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清洁保洁服务费用30 000元。
(五)未按合同约定预留设备购置质量保证金3 870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元谋县审计局已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县文化和旅游局已按审计报告要求进行了整改。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元谋县审计局建议:严格执行单位签订的各种项目合同(协议),维护项目合同(协议)执行的严肃性;强化会计核算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县文化和旅游局整改情况
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县文化和旅游局除虚增“固定资产/专用设备”33 000元正在整改,其余问题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