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租赁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住房租赁、流动人口登记报备相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适用管理范围
元谋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所有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承租人应当落实流动人口居住实名报备。
二、房屋出租人义务及法律责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租房屋治安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自行申请办理备案。
相关法律责任
1.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2.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五)项为承租人法律责任,详见本通告第四部分。
三、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义务及法律责任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租赁住房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相关法律责任
1.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住房租赁信息核验责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法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四、流动人口、物业服务单位义务及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无物业服务单位的,直接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单位收到信息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原信息报送单位。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相关法律责任
1.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五)项:(1)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2)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2. 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将常态化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清查整治工作。广大群众发现违规出租、隐匿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内涉嫌违法犯罪等线索,可直接拨打110举报。
出租房屋治安登记、流动人口居住报备属于法定强制义务。本通告发布后,相关单位、个人拒不落实登记报备相关要求的,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元谋县公安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