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城综执罚〔2021〕5344号)​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作者:陈国会   来源: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当事人:李某某

负责人:李某某,男,43岁,身份证号码:53232819780127XXXX,住元马镇丙华村委会XXX村XXX号,联系电话:158XXXX5123。

经查,李某某于2021年8月8日16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擅自占道堆放,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禁止擅自占道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李某某于2021年8月8日16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擅自占道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禁止擅自占道堆放”的规定,构成擅自占道堆放的违法行为,因多次劝阻无效。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李某某处罚3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县元马农村信用社(户名:元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元谋县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6日

 

上一条: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城综执罚〔2021〕5345号)
下一条: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城综执罚〔2021〕5286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