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某某,男,39岁,身份证号码:53230119810921XXXX,住楚雄市云开路XX小区XX区XX幢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35XXXX5199。
经查,吴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15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南路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吴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15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南路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构成擅自占用城乡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吴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县元马农村信用社(户名:元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元谋县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