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曾正国、吴波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曾正国,2025年1月13日10:0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二期三标段12号楼2单元2层楼用塔吊吊模板时,肋部被所吊的模板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吴波,2025年1月12日15:2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二期二标段8号楼一楼安装电梯前室灯具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导致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三、元谋县能禹小学乐甫完小教师罗治华,2024年12月20日放学后,骑摩托车回黄瓜园镇小雷宰村住所途中,17:15分左右在元谋县G108(京昆线)政务中心路段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四、元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张峻彬,2024年12月22日早上驾驶巡逻警用摩托车到腾飞自驾车运动营地开展安保工作途中,7:50分左右在元谋-楚雄公路(元楚线)与凤仪路岔路口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约2公里)发生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元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刘翠彪,2025年1月8日14:30分左右,从建科国际城骑车去能禹果蔬城开展果蔬交易秩序整治工作途中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大约16:0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政策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资福利股反映。通讯地址: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6908、0878—821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