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罗万仙、罗学聪等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元谋县政务服务中心从事税费征收工作的元谋县税务局职工罗万仙,2024年12月18日16:50分左右,骑摩托车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办理存税款业务途中,在京昆线3159公里200米(元谋县政务大厅路段),发生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元谋县公安局飞马巡特警大队辅警罗学聪,2024年11月25日21:30分左右,在凤凰湖公园巡逻时,驾驶的平衡车生侧翻导致右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三、元谋县元马小学双龙校区食堂劳动合同制炊事员李加艳,2024年12月11日12:30分左右,在取售饭窗口的不锈钢盖板准备打扫卫生时,右手食指被盖板边缘的铁皮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四、元谋县果然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员宋玮涛,2024年12月17日9:00分左右,在元马镇甘塘公司基地现场查看排水管道破损情况时,左足被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昆明西管理处富民分处富民收费站收费员程缨媚,2025年1月1日上班期间,23:45分左右,在劝阻行人进入高速路过程中头部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板桥居委会让水坝组8号居民薜强同志,2024年4月17日17:50分左右,在陕西川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元谋县平田乡平新450MW复合型光伏基地项目西果树标段进行光伏支架安装工作时,从支架上摔下导致右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七、元谋碧丰果业有限公司灌溉工李世贤,2022年7月17日17:20分左右,在公司7号园地块上更换钢线时,被钢线弹伤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八、元谋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黄艳鹏同志,2025年1月9日下午正常上班。17:40分左右去元谋县公安局食堂就餐后去办公室加班途中,18:20分左右走到车棚旁道路上时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到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于当天22时左右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至今仍在治疗之中。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政策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资福利股反映。通讯地址: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6908、0878—821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