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 目名称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 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 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油条(自制) |
SBJ2353232829055 |
2023-10-12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44 |
名称:元谋县元马建芬小吃摊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农贸市场 |
名称:/ 住所:/ |
2023年云南省省抽任务抽检计划 |
经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可能是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使用的泡打粉用量没有控制好,因此造成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 |
名称:元谋县元马建芬小吃摊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农贸市场 |
任务领取时间:2023-11-01 启动时间:2023-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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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3】170号 当事人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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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脐橙 |
DBJ24532300713931888ZX |
2024-01-12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45 |
名称:元谋县元马云夫一品水果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马商业街商铺1—225和1—226号 |
名称:/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两节两会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 |
由于当事人所销售的脐橙是从昆明正昌水果批发市场云南马车夫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时当事人除了能辨识脐橙是否新鲜无异味外,无法用肉眼识别脐橙是否存在农残问题。 |
名称:元谋县元马云夫一品水果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马商业街商铺1—225和1—226号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2-04 启动时间:2024-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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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脐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口:”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79元;2、处以罚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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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干竹笋 |
XBJ24532328721630027 |
2024-01-18 |
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2;实测值:1.31 |
名称:元谋佳家乐生鲜食品配销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平田乡平田街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谋地抽食品抽检计划 |
2024年1月15日 ,当事人从昆明官渡区小板桥骏骐干菜副食粮油批发市场A区3幢2号(昆明市官渡区何平干菜经营部)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干竹笋5公斤,当事人进购干竹笋时,除了能辨识干竹笋的外观外,无法用肉眼识别干竹笋是否存在二氧化硫超标的问题。 |
名称:元谋佳家乐生鲜食品配销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平田乡平田街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6-15 启动时间:202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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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4】141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竹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42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竹笋2.1公斤;3、处以罚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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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蕉 |
XBJ24532328721630028 |
2024-05-23 |
吡虫啉、苯醚甲环唑、腈苯唑;标准指标:≤0.05、≤1 、≤0.05 ;实测值:0.30、1.43、0.73 |
名称:元谋佳家乐生鲜食品配销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平田乡平田街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谋地抽食品抽检计划 |
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从昆明市金马正昌第二果品市场LD-512号(昆明市官渡区小珠水果经营部)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香蕉20公斤,进购时当事人除了能辨识香蕉是否新鲜无异味外,无法用肉眼识别香蕉是否存在农残问题。 |
名称:元谋佳家乐生鲜食品配销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平田乡平田街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6-24 启动时间:202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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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4】141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竹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42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竹笋2.1公斤;3、处以罚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因本批次不合格食品与抽样单编号为XBJ24532328721630027的不合格食品为同一经营单位抽样的,因此作并案处理。 |
5 |
黄瓜 |
XBJ24532328721610052 |
2024-05-21 |
噻虫嗪;标准指标:≤0.5 ;实测值:1.56 |
名称: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顺柱蔬菜摊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点连村民委员会精沙湖农贸市场内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谋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
由于当事人所销售的黄瓜是从元谋永兴果蔬博览城进购的,进购时除了能从外观上辨识黄瓜是否新鲜无异味外,无法用肉眼识别黄瓜是否存在农残问题。 |
名称: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顺柱蔬菜摊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点连村民委员会精沙湖农贸市场内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6-15 启动时间:202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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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4】149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黄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处以罚款3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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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韭菜 |
XBJ24532328721610055 |
2024-05-22 |
毒死蜱 ;标准指标:≤0.02 ;实测值:0.042 |
名称: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顺柱蔬菜摊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点连村民委员会精沙湖农贸市场内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谋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
由于当事人所销售的韭菜是从元谋永兴果蔬博览城进购的,进购时除了能从外观上辨识韭菜是否新鲜无异味外,无法用肉眼识别韭菜是否存在农残问题。 |
名称: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顺柱蔬菜摊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点连村民委员会精沙湖农贸市场内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6-15 启动时间:202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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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4】149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黄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处以罚款3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因本批次不合格食品与抽样单编号为XBJ24532328721610052的不合格食品为同一经营单位抽样的,因此作并案处理。 |
7 |
韭菜 |
GZJ24530000003733266 |
2024-04-24 |
镉(以 Cd 计) ;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194 |
名称:楚客隆商贸元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龙马商业街 |
住所:/ 住所:/ |
(中央转移) 2024年总局抽检计划 |
由于当事人所销售的韭菜是从楚雄西园蔬菜批发市场内禄丰彩云镇竹溪大棚蔬菜种植场摊位处购进的, 进购时除了能从外观检验韭菜无腐烂、变质外,无法凭肉眼判断韭菜中的重金属等污染物质是否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名称:楚客隆商贸元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龙马商业街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5-24 启动时间:202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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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4】126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72元;2、处以罚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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