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广客商务酒店:( 负责人:王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Q2JH02P;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2021年7月15日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茶杯、口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3、现场取证图片1页;4、王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5、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元谋县元马广客商务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元谋县元马广客商务酒店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 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