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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卫公罚〔2022〕1号

日期:2022年04月08日   作者:李再坤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被处罚人:元谋县元马紫金商务宾馆:(负责人:林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Q0CEC15;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南段)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2月22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林志荣)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现场取证图片1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4.林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5.林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元谋县元马紫金商务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元谋县元马紫金商务宾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该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账号:241113000004278001,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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