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楚人社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现将执行调整后最低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22年10月1日起,我县辖区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
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