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兜底保障 助力脱贫攻坚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意见》明确,在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意见》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有突破性的是,将可参照单人户施保的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