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政策大家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有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乡镇、社区卫生院等)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在统筹区域内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25%。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比例为60%。
(二)参保人员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