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4〕2号

日期:2024年07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316372943J

法定代表人:从云飞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滨河小区二期原房地产公司办公室

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 员对你公司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未生产,采矿区部分原料、成品砂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28日杨浩调查询问笔录(1份)、侯向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28日楚雄州生 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执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4月28日提取的书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 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 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 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 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2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采矿区部分原料、成品砂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机械作业区成品砂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属于落实部分措施,裁

量等级3。项目地点: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XGB 3095—2012),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周边有农作物种植,距那化村约1000米, 属于农村地区,环境空气为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违法行为自2023年12月起至检 查当日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4月28日检查后你公司立刻对未覆盖的原料及成品砂进行覆盖,5月8日检查时,已进行了覆盖, 属于立即整改,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物茂乡那化 大箐砂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 施:你公司已对砂场原料及成品砂进行了覆盖,属于积极采取补 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标准》,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取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上一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4〕4号
下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4〕3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