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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4〕1号

日期:2024年06月14日   作者: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元谋县森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Q423Y6J

法定代表人:杨贵林

地址:元谋县姜驿乡泥嘎姑村

元谋县森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上述项目干选生产线于2022年3月15日开始建设,2022年10月7日建设完成并进行了调试,主要设备有一套破碎机、一套粉碎机、一套振动筛、两套磁选机、一套皮带机、1套260X55型号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150型风机除尘器。铁矿水选生产线生产设备是原瑞玉公司遗留,你公司购买后于2023年12月20日开始完善建设,主要安装了一台球磨机、磁选机,2024年1月10日停止建设,现场检查时,板框压滤机还未安装。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2日杨贵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买志忠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执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3月12日提取的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森一公司建设项目位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持续时间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两年内仅发生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被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上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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