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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3〕4号

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3〕4号

元谋容兴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2AK49K

法定代表人:吴劲祥

地址: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木资海村

元谋容兴牧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生猪养殖果蔬种植建设项目(一期)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养殖废水。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吴劲祥、现场负责人张文林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7份);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6月24日监测报告1份(元环监字[2023]第012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材料,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听证会,针对你公司提出该案存在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免除处罚的主张意见,我局进行了复核,你公司主张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26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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