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2〕1号
元谋雄昌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8HM86T
地址:元谋县新华乡新华村委会平坡哨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饶良亭
元谋雄昌畜牧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1年12月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新华猪厂于2020年7月建成并投入养殖,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其他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于2021年3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一是公司从中型企业转为小型企业,从而减少罚款;二是允许分期缴纳罚款。经我局审查:一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你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畜牧业-猪的饲养,代码A0313,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及结合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你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对你公司从中型企业转为小型企业从而减少罚款的意见不予采纳;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如你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我局将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2〕1号)、2022年3月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448,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