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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06月10日   作者:杨发军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元环罚字[2019]07号

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316372943J

法定代表人: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滨河二期

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9年3月3日,元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辖的7个采砂点进行现场环境监察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元马镇普登采砂点、物茂乡那化大箐采砂点、老城乡丙岭哨采砂点、江边乡大树村委会黑泥坡共4个采砂点,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对生产区内堆存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覆盖等抑尘措施;2、黄瓜园镇龙山村委会五福村采砂点、老城乡茂易采砂点、老城乡尹地采砂点共3个河道清淤疏浚采砂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7号;2019年6月3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7号;你石料厂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7号;2019年6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7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注:(元马镇普登采砂点、物茂乡那化大箐采砂点、老城乡丙岭哨采砂点、江边乡大树村委会黑泥坡共4个采砂点)。

2、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罚款人民币26096元(大写:贰万陆仟零玖拾陆元整)。注:(五福村采砂点、老城乡茂易采砂点、老城乡尹地采砂点3个河道清淤疏浚采砂点)。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印章)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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