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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谋鑫坤石业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06月10日   作者:杨发军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元环罚字[2019]09号

元谋鑫坤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R5JB8M

法定代表人:尹会昌

地址: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那迪村102号附2号

元谋鑫坤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9年3月12日下午,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新建一条水稳层拌合机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9号;2019年6月3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9号;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9号;2019年6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9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按项目投资评估总额148385元的百分之三处罚人民币4452元(大写肆仠肆佰伍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印章)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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