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EJ6B7H
法定代表人:肖永刚
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徐庄行政村程庄15号
云南省临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0年6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省临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该公司废旧铝材分解生产加工项目未事先报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元环责改字〔2020〕03号),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第二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0]03号;《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书》、元环罚听字[2020]03号;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10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0]03号;《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书》、元环罚听字[2020]03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在废旧铝材分解生产加工项目未事先报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按项目建设总投资(资产评估报告银瑞祥评报字(2020)第07-0053号)评估总额10.44万元的百分之三处罚人民币3132元(大写叁仟壹佰叁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XXXXXXXXXXX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印章)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