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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雄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元环罚字〔2021〕01号

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作者:廖字伦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环罚字〔2021〕01号

楚雄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77644912U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清和村委会(牟元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段彦竹

你公司生产场区内南面部分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生产场区内南面部分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8月15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1〕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1〕01号)及2021年8月1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生产场区内南面部分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2万元罚款。

对你公司合计处17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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