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镇卫生院(元谋县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注销《元谋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元谋县元马镇卫生院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的备案批复意见》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元谋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元谋县元马镇卫生院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的备案批复意见》(元环备案〔2016〕01号)。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该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作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25年2月21日
下一条:关于注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元谋县人民医院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元环许准〔2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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