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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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号环保部门窗口
邮 编:6750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出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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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谋县殡仪馆(整改后申请)  | 
   11532328015177618W001R  | 
   202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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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谋县百货贸易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延续)  | 
   91532328770484072W001R  | 
   2021.11.4  |